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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产品条码是必须的吗?

作者:泰州元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5 08:24:11

有些商品,例如鲜肉、水果、蔬菜、乳酪、熟食品等是以随机重量销售的。这些商品的编码任务一般不宜由商品的生产者承担,而是由零售商完成的。零售商进货后,对商品进行包装,用专用设备对商品称重并自动编码和制成泰州条形码,然后将条码粘贴或悬挂在商品包装上。这种专用设备取决于编码方法,所以设备制造商必须根据与零售商签订的协议生产设备。

零售商编的商品代码,只能用于商店内部的自动化管理系统,因此称为“店内码”。有些零售商为了实现商店的自动化管理,不得不对本应由制造商编码的商品进行编码,这样的商品代码虽然也可以称为“店内码”,但已超出店内码的原来含义了。这种“店内码”的长度应从常规的商品代码长度中选取,例如13位、8位或12位。表示“店内码”的条码也应按常规的印刷方法印制。

二维码和条形码有什么区别?

一维条形码只是在一个方向(一般是水平方向)表达信息,而在垂直方向则不表达任何信息,其一定的高度通常是为了便于阅读器的对准。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二维空间存储信息的条形码,称为二维条形码(dimensionalbarcode)。相比一维泰州条形码,二维码记载更复杂的数据,比如图片、网络链接等。

一维条形码的应用可以提高信息录入的速度,减少差错率,但是一维条形码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数据容量较小:30个字符左右

只能包含字母和数字

条形码尺寸相对较大(空间利用率较低)

条形码遭到损坏后便不能阅读

与一维条形码相比二维条形码有着明显的优势,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数据容量更大

超越了字母数字的限制

条形码相对尺寸小

具有抗损毁能力

条形码在印刷中需要注意什么吗?印刷错误不会影响代码的识别吗?打印条形码时对墨水、印刷品、位置等要求什么?以下小编介绍了有关条形码印刷的一些工艺要求。

1.墨水要求

墨颜色的组合应充分考虑墨颜色的偏差,墨颜色的偏差对代码精度的影响也很大。理论上如果在颜色匹配中使用油墨,则可以满足条形码印刷的要求,但是由于印刷油墨有色相不纯的缺陷,会产生色偏差。

因此,必须确控制墨的颜色,测量墨密度均匀、色相饱和、纯度高、在打印较好条形码之前某种墨在红色下的反射率(上文所述)是否满足要求。金墨的反射度和光泽度会产生镜面反射效果,影响扫描仪的读取,因此不能用于条形码的印刷。另外,油墨的浓度和油墨层的厚度也不符合条形码印刷的要求。因为条形码印刷是实心印刷,所以能够实现该印刷的反射密度与油墨的光学特性和油墨层的厚度有关系。

对印刷品的要求。

在条形码识别的情况下,扫描光源以45°的角度入射,并且反射光的收集角为15°,因此当反射光超过15°的范围时,不能收集反射光信号。因此,为了满足条形码扫描的特征,印刷物要求良好的光散射特性,不能进行镜面反射。因此,纸的白质、不透明度、光泽度会影响条形码的读写。另外,还可以考虑选择耐候性好、受力尺寸稳定、着色性好、油墨渗透性小、平滑度和粗糙度适当的材质。

3.印刷质量要求。

条形码符号是扫描识别的信息源,为了保证正确的识别,印刷的条形码干净,条形码没有明显的缺陷,空白处没有污迹。为了确保代码的正确识别,代码上的缺陷和污点的大直径必须小于或等于最窄代码的标准宽度的0.4倍。印刷后的代码的线条和空白需要明显的对比度信号,空白的反射率尽量大,线条的反射率尽量小,PCS值(色差对比度)越大,代码的对比度信号也越大,读取性能也越好。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泰州条形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国际通用标识。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州)、县(市)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系统的产品跟踪与追溯体系,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保健品、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四)日用化学品、纺织制成品;(五)汽车零配件。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享有专用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和有关文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不同项目的产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编码信息告知编码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及时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六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应当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备案。第十七条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查验商品供应者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者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对委托人不能提供有效《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二)系统成员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的;(三)生产企业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未向所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的;(四)销售者销售违法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的;(五)销售者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六)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是用于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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