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产品条码查询方法
泰州条形码的雏形,其实在上世纪四十年代末期就出现了,不过一件新鲜事物所产生和推广必然是曲折的,所以条形码真正被大范围运用,其实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左右,陆续续有以颜色和线条作为条形码基础,对商品进行定价和分类的专利出现。
不过那时候,出于信任问题,很多零售店的商家都不怎么喜欢用这种技术,主要是当时科技的发展,这类技术的确在实用性上欠过关,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时候,初步发明条形码的伍德兰德成为了IBM公司的一位工程师,并借着机会,发明了产品码,之随后得到了广泛推广。
主要那个时代,电脑技术已经逐完善,不像以前电脑不好用,还有价格天价,这时候开始,超市零售都开是有一个小电脑和扫码机器了,直到现在也没有变过,而我国的网络支付扫码付款也与这个并不冲突。
那条形码的发明,仅仅只是作用于我们日常见到的超市商品吗?当然不是,在很多大宗货物较多的地方,它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商品名,产家等等,这些分类都是非常复杂的,而记录在条形码之中,以后拿取或者查看,校对起来就方便的多。
那它的其他用途在哪里呢?
1、图书馆
绝大部分图书馆,在书的侧面都会贴上条形码标签,如果有人想要借阅的话,直接拿书对着扫码器一扫,之后书本的简单信息,原本放在哪个书架上的,都能显示出来,之后图书管理员再进行简单的操作,比如说借一个月,那就输入一个月的时限,到时候催促起来也比较方便了。
2、银行系统
不得不承认的是,电脑即是方便的,也是危险的,因为有黑客系统的存在,银行的安保就如同虚设,而现在是电子现金时代,所以一些银行的档案也并非所有都要存入电脑之中,故而银行系统往往也要一份相对应的文件保存库,而一些内部信息区分的方法,最佳的就是条形码。
3、物流管理
物流也就是快递,很多快递上都有类似的条形码,快递员扫一下之后,将其揭掉即可,这样一来就能保证其快递不会被搞错,而且还能一定程度上,保护收快递者的隐私,故而条形码在物流上非常好用。不仅仅是物流,其实邮政管理上也是非常好用的。
说完条形码的用途,再说说很多人所熟知的二维码,在最近几年,快捷支付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二维码出现在店铺上,扫码支付,轻轻松松。
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大的,二维码是通过不同规律的几何图形拼接而成的一个信息图标,往往内部可以直达某个网页,网站,或者聊天工具,支付款信息等等,而二维码多是以鉴别真伪为目的,查看一些商品或者产品的一些咨询,比如说生产日期,保质期,价格等等。故而,差异性在用途上也立即见分晓了。
其实,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两者也是有异曲同工之妙的,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两者之间必然会消失其中之一。
-(1)货物库存管理系统根据货物的品名、型号、规格、产地、牌名、包装等划分货物品种,并且分配唯一的编码,也就是“货号”。分货号管理货物库存和管理货号的单件集合,并且应用于仓库的各种操作。
(2)仓库库位管理是对存货空间管理。仓库分为若干个库房;每一库房分若干个库位。库房是仓库中独立和封闭存货空间,库房内空间细划为库位,细分能够更加明确定义存货空间。仓库管理系统是按仓库的库位记录仓库货物库存,在产品入库时将库位泰州条码号与产品条码号一一对应,在出库时按照库位货物的库存时间可以实现先进先出或批次管理的信息。
(3)条码仓库管理包括货物单件管理。不光管理货物品种的库存,而且还管理货物库存的具体每一单件。采用产品标识条码记录单件产品所经过的状态,从而实现了对单件产品的跟踪管理。
(4)仓库业务管理包括:出库、入库、盘库、月盘库、移库,不同业务以各自的方式进行,完成仓库的进、销、存管理。
(5)更加准确地完成仓库出入库操作。条码仓库管理采集货物单件信息,处理采集数据,建立仓库的入库、出库、移库、盘库数据。这样,使仓库操作完成更加准确。它能够根据货物单件库存为仓库货物出库提供库位信息,使仓库货物库存更加准确。
(6)一般仓库管理只能完成仓库运输差错处理(根据人机交互输入信息),而条码仓库管理根据采集信息,建立仓库运输信息,直接处理实际运输差错,同时能够根据采集单件信息及时发现出入库的货物单件差错(入库重号、出库无货),并且提供差错处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泰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核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准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第十一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三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设计商品条码。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鼓励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的条码印刷资格,鼓励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获得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六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第十七条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六)化肥、农药。第二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商品条码;(二)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四)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第二十九条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二)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三)商品项目代码,是指由厂商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配给商品的代码;(四)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生产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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