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商品条形码需要多少钱?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物泰州条码管理,保证出版物条码质量,加快出版物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国注册并获准使用ISBN、ISSN、ISRC号的出版单位,必须办理和使用出版物条码。第三条出版物条码是由一组按EAN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出版物标识。出版物条码包括图书条码、期刊条码、音像制品条码和电子出版物条码。第四条各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出版发行单位规范使用出版物条码,推广应用出版物条码技术。
第二章出版物条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五条新闻出版署是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制修订、宣传、贯彻和实施出版物条码的有关标准;(三)组织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四)处理出版物条码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第六条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是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机构,在新闻出版署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出版物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三)负责全国范围内出版物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出版物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四)开展与出版物条码技术有关的国内和国际交流与合作;(五)负责审批出版物条码申请单,并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出版物条码软片。第七条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地方分中心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出版物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协调和集中管理本地区的出版物条码工作;(三)负责审核和汇总本地区出版物条码申请单;为本地区出版单位发放条码;(四)负责本地区出版物条码质量检测、技术培训,提供出版物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三章出版物条码的制作和申办方法第八条为了切实达到出版管理的目的,确保出版物条码软片的制作质量,出版物条码软片统一由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制作。其它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此项业务。第九条北京地区中央级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单位向所在地的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地方分中心申办条码。第十条条码的申办按下列程序进行:1.图书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出具的含有书号分配数量、书号起止号的证明信,经新闻出版署图书出版管理司核准后,到中国ISBN中心领取书号的顺序号、校验码,然后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当出版单位重印图书的价格与上一次印刷不同时,须申办带有附加码的条码。出版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2.期刊出版单位申办条码,须到中国ISSN中心办理ISSN号后,携带期刊登记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由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管理司核发电子出版物的批准文件、中国ISBN中心核发的ISBN号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4.音像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中国ISRC中心分配的版号批准文件和条码申请单,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第十一条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收到条码申请单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条码软片的制作。第十二条出版物条码软片的模块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GB12904。
第四章出版物条码的应用第十三条无条码的出版物或印有不符合质量标准条码的出版物不得上市销售。第十四条出版单位不得将一个条码在多种出版物上使用。出版单位对其相应出版物的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十五条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对出版物条码的颜色及印刷位置的标准和规定印刷出版物条码。第十六条印刷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出版物条码,不得随意缩小。如需使用缩小版的条码,应在申办条码时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注明,由该中心制作缩小版的条码软片,以保证出版物条码的印刷质量。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条码。
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八、十三、十四和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罚款。第十九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二十条从事出版物条码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出版物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泰州条码印刷品的质量与各方面的利益密切相关,没有高质量的条码符号,就无法顺利地使用与推广条码技术。特别是商品条码的质量直接影响国际贸易,因此早已引起国际编码组织的高度重视。最早使用条码技术的美国对条码符号经常检测。据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1986年的研究报告指出:不合格的条码符号中有15%是扫描器识读的条码字符与人眼识读字符不相符,11%是印刷对比有误,14%是条、空尺寸超差。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为了控制质量也经常对会员国(或地区)的条码印刷质量的状况进行统计与分析。
在使用泰州条码打印软件打印标签的时候,有的时候打印出来的条码方向不对,不是自己想要实现的效果,那么在条码打印软件中该如何更改呢?接下来就教大家在条码打印软件中调整条码打印方向的方法:在条码打印软件中,打开设计好的标签,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黄色齿轮按钮,弹出文档设置对话框,在文档设置-打印机/纸张,其中的进纸方向,便可以方便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更改条码打印横竖。
注意:纵向是指打印的页面或标签不相对于纸张的运动方向旋转;横向是指打印的页面或标签旋转了90度。这个是纸张的进纸方向,不行标签的方向,比如卷纸的不论标签是竖向的还是横向的,进纸方向都是纵向的根据打印机选择,还可以选择纵向180或者横向180。纵向180是指标签相对于纸张的运动方向上下颠倒,横向180是指类似横向的方向,除了标签是顺时针旋转。注意:条码打印机横纵向打印条形码,识别率是不同的。打印出来的清晰度也是不同的。一般横向打印出来的条形码图像质量比纵向出来的条形码图像质量高的多。所以建议条码打印方向尽量采用横向。如果采用纵向打印的话,建议条形码密度调整好,不要太密,并且打印浓度也要低一些,这样打印出来的条形码识别率才会好。以上就是在条码打印软件中选择横纵方向的操作步骤,是不是很简单。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选择不同的打印方向,作下对比,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泰州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备案的规定。
2.在国内从事生产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应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或注册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在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国内使用。
3.生产企业获准备案的,由编码分支机构发放《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受理备案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将《备案通知书》及相关企业信息等材料及时报送编码中心,由编码中心统一公告。
4.在使用过程中,生产者必须保证所使用的商品条码与备案的生产企业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有效期、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续展手续的规定。
2.《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为2年。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3.系统成员办理续展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厂商识别代码续展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续展费用。
4.系统成员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领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
5.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规定。
2.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3.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
4.系统成员名称改变,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注册号不变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5.因行政区划改变而引起的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不变,并有政府有关文件的,可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政府有关文件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及有关证明材料。
7.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核发变更证书。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系统成员在商品条码有效期内,不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3.系统成员办理注销手续包括: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交回《系统成员证书》。
4.系统成员自其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和之日起,系统成员资格被取消,不得继续使用其原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已被取消系统成员资格及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需要再使用商品条码,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3.企业必须在重新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在其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使用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规定。
2.未经编码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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